(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
目 前我县保留煤矿企业共计35家,长期处于停工状态的11家,其中9万吨/年高瓦斯突出矿井1家,根据国家关于淘汰13类落后小煤矿(安监总煤监 〔2014〕44号)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实际,应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尽快逐步淘汰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于瓦斯突出矿井、停而不整或整顿后 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政府将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对淘汰企业解决职工工资、工伤等进行支持。
(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截至目前,根据我县煤矿实际情况,35家保留煤矿企业均已上报兼并重组方案,应稳妥推进我县煤矿企业加快兼并重组工作,改变我县煤矿企业“多、小、散、低”的产业格局,增强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促进我县煤炭行业调整转型
鼓励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进一步拓展产业链,利用自身及周边有利条件建设煤炭洗选厂,增加产品附加值;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开展低浓度瓦斯采集、提纯和利用技术攻关,提高煤矿瓦斯利用率。
(四)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作业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7号文)要求,结合我县煤矿生产实际,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
(五)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打击非法生产
进 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提高对长期停工矿井的监管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 法、违法生产。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 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六)鼓励煤矿企业技术升级改造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文要求,县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实施机械化、自动化等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进一步减少企业的用工成本,改进企业在经济下行状况下经营形势。
(七)采取措施,消化存煤
截 至目前,我县35家保留煤矿企业共计储煤20余万吨,部分矿井因库存量过大,导致成本进一步加大,造成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生产运行。县政府鼓励县域内用煤下 游企业优先使用我县库存煤炭,化解煤炭库存压力。各煤矿企业因加大煤炭外销力度,最终使得我县煤炭库存量处于一个正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