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委对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确保涉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信息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条 所有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过拟稿人初审,分管领导复审,主要领导进行终审的三级保密审查程序予以审查确定后公开。
第三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市保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五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