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雅安市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三届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 12月8日
雅安市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专项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群众住房实际需求出发,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力度,满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要;完善市场供应体系,满足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
(二)工作目标。
针对不同的住房消费群体能力,加强分类指导,分别对低消费能力、有限消费能力和较强消费能力的群体对应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1.对不具备基本住房消费能力的低收入城镇居民(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供应低租金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
2.对具备有限住房消费能力的中低收入城镇居民,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供应低价的产权型保障性住房。
3.对具备较强住房消费能力的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城镇居民,健全市场供应体系,满足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4.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供应和消费的支持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相关制度。
目前,我市已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以下简称“两房”)并轨运行工作,建立了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现了“两房”制度并轨。下一步,将重点围绕完善并轨后建设资金统筹管理使用和租金定价机制,健全配租管理制度,加强后期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两房”公开配租工作。
(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制度。
逐步建立由购房人和政府共享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上市交易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以优先回购,再出售给其他保障对象。上市交易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按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出资比例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届时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型、同质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逐步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
为满足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愿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在保障对象经济条件明显改善时通过购买退出租赁保障,形成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再投入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减轻政府投资压力。公共租赁住房向自愿购买的保障对象出售一定比例产权,出售后政府与保障对象形成共有产权,按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规定确定产权比例和相关权益。
重点对供应对象、建设模式、定价机制、产权划分、运行管理、上市收益分配等进行前期研究,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试点项目,为加快项目实施做好基础准备工作。按省政府统一部署,适时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政策,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工作。
(四)促进“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制度化。
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消除户籍差别,按城镇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严格执行公开配租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轮候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农民工经济条件和支付能力分档实行差别化租金。
(五)加快推进农村廉租住房建设。
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按照扶贫攻坚的目标任务,对未实施重建的农村住房进行摸底,对住房困难的农村贫困户,通过农村廉租住房的形式优先解决其住房需求。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农工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雅办函〔2014〕134号)精神,廉租住房建设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体,根据农村贫困户住房需求,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规划建设农村廉租住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应收取适当租金。农村廉租住房配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按先难后易、分类实施的工作目标,在确保经济、实用、安全的前提下,力争2016年全面完成农村廉租住房的建设任务,全市全面实现农民群众住有所居、住得安全,不落下一户一人。
(六)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制度。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95号)精神,打破单位性质和职工户籍身份限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进一步明确缴存范围,统筹规划,稳步推进,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规范缴存管理,严格缴存审核,强化对受委托金融机构考核。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形成依法缴存、有效使用的政策体系,为城镇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住房保障和市场需求变化,确定住房建设总量、结构和布局,优化商品房市场供应结构,完善房地产市场供应体系,提高住房建设用地效率。严格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雅办发〔2015〕5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金融服务,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落实房地产税收调整相关政策,实施购房补贴优惠政策,统筹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八)大力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
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组织领导、资金、土地供应到位,确保质量安全、建设进度,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切实做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重点解决资金瓶颈,加大财政投入,创新投融资机制。进一步建好市级“统贷统还”融资平台,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创新改造模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使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党委、政府是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工作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相应的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调。
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部门多,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开展工作。牵头单位负责改革工作的全面指导和协调。相关责任单位根据部门职责,配合牵头单位共同做好各项改革工作。
(三)强化考核督查。
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和市级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坚持定时与不定时进行重点督促检查,通报进展情况,确保此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附件:1.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结构图
2.雅安市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责任分工表
附件1
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结构图
附件2
雅安市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责任分工表
实施内容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启动类别 |
完成时间 |
成果形式 |
(一)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相关制度。 |
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
已启动 |
2015年 |
印发《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
(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制度。 |
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
已启动 |
2015年 |
印发《雅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三)逐步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 |
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
未启动 |
2016年 |
|
(四)促进“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制度化。 |
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已启动 |
2015年 |
印发《雅安市“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工作方案》。 |
(五)加快推进农村廉租住房的建设。 |
市委农工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扶贫移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已启动 |
2016年 |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
(六)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制度。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
持续推动 |
2015年 |
印发《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鼓励公积金缴存相关人员购买自住住房促进住房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
(七)坚持市场化原则,优化市场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
市国土资源局、人行雅安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持续推动 |
2015年 |
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八)大力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 |
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推动 |
2015年 |
印发《雅安市2013-2020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