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1日晚,我局接到思延乡铜头村官田坝老百姓投诉,称上游有黑水排入沟渠,臭味重,黑水致使一村民家池塘的鱼死亡。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多方排查和走访。2015年8月3日,我局会同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在思延乡铜头村倒流水处发现一个土法制浆作坊,其排放的污水已流到下游铜头村官田坝,村民家死鱼即是这家制浆作坊所为。我局立即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向业主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因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规定,为了防治污染,我局于2015年8月4日向业主下发了限期拆除生产设备的通知,要求其于2015年8月30日前拆除生产设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在完成了前期立案调查工作后,2015年8月18日,我局提请县人民政府对该制浆作坊予以关闭。8月19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邹克灵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环保局组织实施关闭该作坊。
8月28日,在环保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业主调来氧焊机、货车和吊装设备,对作坊内所有罐体进行切割,并吊装运走。至此,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环保局成功关闭了严重污染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土法制浆作坊,为打造秀美新芦山作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