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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第15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市扶贫移民局 发布时间:2015-06-17 17:0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李余安代表:

您在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上关于“加大水电库区移民后扶力度”的建议,市政府已交我局办理,按照相关移民政策规定,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库区基金返还比重”问题

国务院471号令和国发17号文明确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和水利部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管理,地方则由财政厅和省扶贫移民局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分配,移民部门负责项目实施与管理。后期扶持的资金来源为库区基金和库区调节基金,资金的收取是以发电厂发电量为基础,中央收取的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首先用于移民的直发直补,结余资金作为项目资金按移民人口划拨到省,加上省财政收取的调节基金一并作为项目资金,以移民人口为主要因素适当考虑财政困难度下拨到市、州,市、州基本按人口划拨到县。

自2008年实施移民后扶项目以来,至2014年底,省扶贫移民局安排瀑电库区石棉县的项目资金6000多万元。今年,雅安市除雨城、名山区外,其余六县列入扩权强县管理,其后扶项目资金由省财政直接分配到县。目前,已下达石棉县库区基金项目资金1360万元,用于瀑电石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产业发展和特困移民问题。

二、关于“逐步调增移民养老保障和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问题

(一)养老保障问题

2005年4月,根据瀑布沟水电站移民工作实际,为拓展移民安置渠道,减轻农村移民安置对土地资源的压力,解决移民群众长久生活保障,省政府以川府办发电〔2005〕26号印发了《关于印发<瀑布沟水电站农村移民养老保障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养老保障金标准为160元/人·月。

2008年,根据养老保障安置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和原省移民办共同印发了《关于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08〕722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障金标准从2009年1月起每人每月从160元调整为190元,期限从搬迁之日起至死亡止。

2013年11月,省扶贫移民局、省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养老保障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3〕439号)。通知明确,从2014年1月起,全省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继续执行既定的移民养老保障安置政策,其使用范围、条件和管理方式不变,每人每月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由现行的190元提高到310元。通知还明确,移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机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此政策已在我市全面实施。

(二)后扶直发直补问题

按照国务院471号令明确的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原则及《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按照50元/人·月的标准即每人每年补助600元进行扶持,扶持期限为20年。自2006年国家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来,50元/月的后扶直发直补全国统一标准沿用至今。由于近年来物价快速大幅上涨,50元/人·月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金实际上已严重“缩水”,购买力严重下降。

一直以来,我们通过,中央、省及上级领导检查工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多种途径积极向上反映,建议提高库区基金对库区的返还比例和建立移民后扶直补金标准调增机制,截至目前,还未取得工作进展,我们将继续努力,向上呼吁。

感谢您对移民群众和移民工作的关心关注!

 

 

联系人:孙东刚,联系电话:224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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