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对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对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二、申请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四、办理程序: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1、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科0835-2239545
投诉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