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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市民宗局 发布时间:2015-06-15 16: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对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对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二、申请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四、办理程序: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1、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科0835-2239545

投诉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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