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在30日内,结合《四川省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申请条件:
(一)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标准:
1、佛教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标准:
(1)距离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较远,过宗教生活较难的地区,当地信教群众有经常进行集体佛事活动的需要;
(2)有必要的宗教设施,具备组织一般佛事活动的条件;
(3)布局合理,周边无佛教寺院或其他固定佛教活动处所;
(4)有经宗教团体认定的主持佛事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佛教规定的专业弘法人员1人以上;
(5)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6)土地和房产使用权明确,有完善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7)能够自养;
(8)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佛教协会的指导。
2、道教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标准:
(1)主要的殿堂能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能基本满足当地信教群众宗教活动的需要;
(2)有经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1人以上主持宗教活动;
(3)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4)有相对独立的产权,或拥有处所使用权;
(5)有完善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6)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7)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道教协会的指导。
3、伊斯兰教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标准:
(1)有一定数量的信教群众;
(2)有举行宗教活动的基本设施;
(3)有经宗教团体认定的能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
(4)有处所使用权的相关证明;
(5)处所相对独立,并能自养;
(6)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伊斯兰教协会的指导。
4、天主教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标准:
(1)布局合理,信教群众相对集中,周边无其他天主教活动场所;
(2)有相对固定、经宗教团体认定的教职人员或符合天主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3)有完善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4)处所相对固定,管理和使用权明确;
(5)有必要的活动经费来源;
(6)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天主教爱国组织的指导和领导。
5、基督教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标准:
(1)接受市(州)范围内经登记的教堂的管理;
(2)能基本满足信教群众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
(3)有宗教团体认定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4)有完善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5)处所相对独立,管理和使用权明确;
(6)布局合理,周边无其他基督教活动场所,不妨碍和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7)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基督教爱国组织的指导和领导。
三、申请材料:
提供以下材料各一式三份: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设立的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有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处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区)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市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科0835-2239545
投诉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