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收费依据:〔2014〕价费字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0〕127号,川价字费〔1998〕137号
收费标准:
(一)天然水域的渔船
1、江河渔船 2-3%年总产值 以每艘船计算年产值;
2、水獭、鱼鹰渔船 4-5%年总产值 以每艘船计算年产值;
3、跨省(市)作业渔船 6-8%年总产值 以每艘船计算年产值;
(二)人工养殖水域
实际水面1000亩以上 ,0.1-0.2%渔业产值。稻田养鱼、农民家庭养鱼不征收,30亩以下不征收;
实际水面500-1000亩 0.3-0.4%渔业产值,30-100亩以上 0.5-1% 渔业产值;
(三)网箱养殖 1-3元平方米/年;
二、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收费依据:〔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9〕79号,川价字费〔1998〕137号。
收费标准:按计价格〔2000〕559号执行
三、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收费依据:〔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费〔1997〕1148号,财预〔2002〕584号,川价字费〔1998〕137号。
收费标准:
(一)国籍登记费标准:
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
主动机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
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
主机功率441千瓦(600千瓦)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5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航变更登记费20元。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