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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4-12-10 17:2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政策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已印发。目前,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已迫在眉睫,为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我市出台了《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二、相关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

  三、政策亮点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共分六个部分,分别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目标要求、科学制订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其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城市和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强化机构养老服务、培育养老服务队伍、加强养老服务业规范管理和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七个方面。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有七个方面:一是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投入。各县(区)在满足政府重点保障对象入住的前提下,公办养老机构可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面向社会收养的自费老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通过成本核算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二是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扶持,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原则上按照每张床位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利用社区设施、自有资产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每新建(增)一张床位不低于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养老机构建设情况分三个等级进行补贴,具体由各县(区)制定),对民办养老机构收住雅安市户籍老年人的,由县(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性床位补贴;三是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补助,对按规划标准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除省上给予补助外,民政部门在当年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中安排10万元作为一次性建设补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正常开放半年以上的,由县(区)财政每年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运营补助;四是落实养老服务投融资政策。鼓励和引导银行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和提供优惠利率;协调担保金融机构帮助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贷款抵押不足的问题;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五是落实用地政策;六是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七是落实养老服务医疗政策。

四、申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办理程序

申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需提供8个方面的文件、材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拟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格证明外,受委托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其中,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按照企业申请登记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管理制度包括出入院、护理、医疗康复、财务、安全等文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其中,利用已有房屋改建的,应提供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书,环境保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养老机构所在社区提供的相关证明。卫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房屋改建养老机构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租用和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其中,人员名单须提交《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人士的出入境证件;健康状况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其中,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个人投资者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分别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国(境)外组织和个人申请独资、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应提交商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

    (九)筹建流程参考

    1.养老机构举办人意向性选址。

    2.到意向性选址县(区)住建部门确认是否符合规划。

    3.向县(区)发改部门立项或备案。

    4.向县(区)民政局提交《养老机构筹建指导申请表》。

    5.凭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表》初步确定拟筹建养老机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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