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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诊疗宣传资料

来源: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4-12-03 11: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分级诊疗的含义

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大医院治疗。全省从101日起全面实行分级诊疗工作。

二、分级诊疗制度重要环节“双向转诊”

常见病、多发病鼓励在基层首诊,危急重症可逐级或越级转诊。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均视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市辖区的区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医保(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在基层就诊的患者能及时转往上级医院,每所基层医疗机构都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至少2所以上二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应至少与辖区内5所以上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

协议签订后,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分级诊疗指南》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分级诊疗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此外,部分地区也可根据医院等级间的上下关系在行政区划内进行双向转诊。 9种情况可转往上级医院治疗:

①患者在基层首诊后,如果有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③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④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⑤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特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要进一步诊治的;⑦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⑧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机构处理无效的;⑨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等9种情况,在遵循自主选择、方便快捷、全程无缝及区别对待的原则下,按照双向转诊制度,将患者转往二级以上医院。病历共享实行转诊医院负责制各级各类医院要优化双向转诊服务流程。

医疗机构要在门急诊挂号室、取药处、入院手续办理处、出院结算处等区域设立专门的双向转诊患者接待窗口。双向转诊协议中的上级医院要优先保障转诊患者预约诊疗服务,要将30%的专家号源预留给签约下级医院,并派驻专家到下级医疗机构设立延伸门诊或延伸病房。

双向转诊医院共享病历信息,转诊患者病历信息实行转诊医院负责制,上转患者时,下级医院机构要将患者的病史、病历、诊疗等情况转送到上级医院,下转患者时,上级医院要将患者治疗诊断、愈后评估、辅助检查、后续治疗康复方案提供给下级医疗机构。

三、分级诊疗的好处

通过分级诊疗服务,一是对于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医疗服务价格更低、起付线更低、报销比例更高,可极大地降低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二是对于疑难病、复杂病通过大型公立医院与基层联动的预约挂号、预约床位及绿色转诊通道,可明显缩短在大医院住院候床时间,节约患者时间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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