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1999年6月7日)第十七条:“属于集团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二、申请条件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
(一)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申请审批表;
(二)拟出卖、转让的档案;
(三)申办者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一)申办人填写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申请审批表(表格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综合受理窗口领取);
(二)将申报材料送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三)市档案局审批。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
雅安市档案局电话:2229500
投诉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2233180
雅安市档案局法制科:2229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