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安办,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雅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雅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5日
雅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雅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 减少危害。把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三)科学评估 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全市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日常食品安全监督职责,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四)居安思危 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事态非常复杂,对本省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对包括四川在内的2个以上(含2个,下同)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本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且涉及本省,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事态复杂,对本省或部分区域(包括雅安市)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组织全省各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病患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二)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三)涉及2个以上市(州)范围,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事态较复杂,对本省一定区域(包括雅安市)内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调度省级相关部门参与并且调度全市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整个市,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病患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三)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区域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办事处(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二)病患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雅安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部设置
指挥长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政府新闻办、市食品安全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以及相关检测检验机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办公地点设在市食品安全办。
二、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批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三、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四、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市食品安全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权限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省食品安全办及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市食安办负责人:郑 乔 局长
联系电话:2630610 移动电话:13908163147
联系人: 代德云
联系电话:2630513 移动电话:13980176635
(二)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市教育局负责人:王瑞华 副局长
联系电话:2240743 移动电话:13508164859
联系人:沈文中
联系电话:2222050 移动电话:13980179279
(三)市农业局。负责协调组织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人:梁 刚 副局长
联系电话:2231858 移动电话:13608266326
联系人:辜红兵
联系电话:2226237 移动电话:13882432600
(四)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人:周昌华 副局长
联系电话:2237982 移动电话:13508161988
联系人:王 毅
联系电话:2361927 移动电话:18981603499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生产加工环节、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食药局负责人: 卫 刚 副局长
联系电话: 2621729 移动电话:13980175014
联系人:王明宏
联系电话:2633961 移动电话:18080588632
(六)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七)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八)市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检测检验工作。
五、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一)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二)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市级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市级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监管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三)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四)检测评估组。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检测。市卫生局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人员救治方案和采取现场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五)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六)新闻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市食品安全办及市级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七)专家组。指挥部从全市食品安全相关单位和专业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六、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市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卫生局及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必要时,经指挥部同意,可申请省级及以上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组建食品安全评论员队伍,负责培训和管理。市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统一管理。
市级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二、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三、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四、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五、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六、宣教培训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监测预警
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市卫生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办统一公布。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事故报告
(一)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6.省食品安全办、其他市(州)通报的信息。
(二)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治疗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报告。
(三)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和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详细记录报告者的相关信息(报告时间、身份、联系方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三、事故评估
市、县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所涉及的范围及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和严重程度;
(二)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三)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iii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市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后,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市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iii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并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市食品安全办及市级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二、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市、县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一)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二)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市、县(区)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三)市、县(区)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有关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四)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市、县(区)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停止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五)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本市以外时,及时报告省食品安全办,并向相关市(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三、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市、县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四、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一)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二)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五、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二、奖惩
(一)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
三、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附 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二、演习演练
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级人民政府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2.医疗救治机构;
3.相关部门通报;
4.群众举报,消费者投诉;
5.上级批转,领导批示;
6.媒体披露;
7.其他。
环节监管部门 |
县(区)食安办 |
1.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患者症状、可疑食品等); 2.立即派员赴现场组织人员救治,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
先期处置 |
1.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患者症状、可疑食品等); 2.办公室立即派员到事故现场、医疗救治机构核实情况,协调组织处理事故; 3.通知相关部门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组织人员救治,提出防范措施。
|
属于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小时内立即报告市食安办 |
属于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首先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1小时内立即报告市食安办。 |
不属于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按一般事故进行处理后终结。并按照要求上报市食安办。 |
市食安办 |
核实 |
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一步核实造成伤害的人数、事故发展趋势及对事故进行评估。 |
建议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 |
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4小时内赶到指定地点,召开第一次会议,通报情况,决定启动预案 |
ⅲ级预案启动 |
下级预案和相关部门预案自然启动 |
1.启动应急工作小组 |
事故调查处理组 |
事故发生环节部门任组长,牵头组织调查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查办案件,作出调查结论。 |
医疗救治组 |
卫生部门任组长,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 |
专家咨询组 |
食安办主任任组长,组织专家提供技术帮助,分析原因。 |
综合组 |
食安办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进展及对外宣传。 |
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
相关检测机构负责,组织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原因和评估发展趋势,预测后果,制定救援方案。 |
指挥协调 |
2.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动态。 |
3.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 |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
(1)指挥部办公室8小时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2)宣传部制定报道方案,组织进行新闻报道。 |
响应升级与降级 |
响应升级 |
响应降级 |
事故发生进一步加重,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指挥部审定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
事故危害已消除,并不会扩散,指挥部审定降低反应级别。 |
响应终结 |
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队伍撤离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响应终结。 |
新闻发布 |
指挥部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置过程及处理结果,发布应急响应终结。 |
后期处置 |
1.善后处置 |
2.责任追究 |
3.总结报告 |
事发地政府负责。 |
食安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在事故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追究。 |
事发地政府形成总结报告报上级政府和协调办(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日内) |
属于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即报告省食安办。属于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按要求上报省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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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雅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
编号:
1、报告人:姓名 联系方式 单位 |
2、报告时间:
3、报告事项: (1)发生时间:
(2)发生地点:
(3)发生单位:
(4)危害程度(含死亡人数,财产损失):
(5)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6)采取措施:
(7)事故控制情况:
(8)简要经过:
(9)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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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雅安市食品安全事故阶段报告
编号:
1.新发生的情况:
|
2.初次报告的补充、修正: (1)发展与变化:
(2)处置进程:
(3)事故原因:
(4)其它:
|
表四
雅安市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
编号:
1.鉴定结论:
|
2.事故处理工作总结(含事故原因及影响,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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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雅安市食品安全事故举报
编号:
举报情况 |
1.举报人姓名: 联系方式: |
2.举报内容: |
|
处置情况 |
1调查情况:
2处理情况:
3领导指示:
|
表六
雅安市食品安全事故通报
编号:
1.通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2.通报内容: |
(1) 发生时间: (2) 发生地点: (3) 发生单位: (4) 危害程度(含死亡人数,财产损失):
(5) 通报时间: (6) 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7) 采取措施:
(8) 事故控制情况:
(9) 简要经过:
(10) 新发生的情况及处置进程:
|
3.领导指示:
|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