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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4-08-04 17:2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1)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

2)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1)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

3)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

4)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

    5)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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