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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逗硬执行高温津贴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4-07-29 10:4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是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凡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人每天10-12元的高温津贴。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二是指导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作并执行单位所在地的具体高温津贴标准。三是督促用人单位适当调整劳动和作息时间。督促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四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最近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劳务派遣专项检查行动,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加大高温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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