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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7-11 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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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级各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3〕19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3〕44号)精神,抢抓灾后重建机遇,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到2016年,力争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320亿元,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59%以上,对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增长贡献率达到65%以上;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的比重达到50%以上。三年实现新增规模以上企业60户;培育2-3户民营企业成为上市公司;扶持壮大100户特色、优势、成长型企业;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民营企业新增10户。

二、落实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一是在市、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建立民企“软环境”协调服务中心,依法帮助民营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执行“两集中、两到位”,按规定减少审批事项,下放权限、简化程序,进一步缩短行政审批时限。二是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凡收费文件规定标准有幅度的,按照最低标准执行。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检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拉赞助以及违规开展达标评比活动。强化民营企业品牌营销协调服务。三是支持民营企业扩大就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对组织开展企业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符合享受地震灾区社会保险缓缴政策的,及时办理缓缴手续。四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五是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力度,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以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六是政府采购优先考虑我市民营企业的名、优、特、新产品。

(二)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一是支持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设立民营小微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并延伸服务网点,开发小微金融服务产品。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股权、信托、租赁、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民营企业进行“五权”(即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股权出资、债券转股权)融资。三是稳妥推进企业相互担保的“联保贷款”担保模式。抓紧建立银、政、企三方共同参与的“助保贷”担保体系。积极鼓励、支持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向政府扶持的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探索建立再担保体系,鼓励民营资本参与设立再担保公司。四是完善政府对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发放新增贷款的奖励办法。

(三)进一步用活财税扶持政策。一是市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助保贷”风险补偿资金,启动实施“助保贷”担保工作,缓解民营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各县(区)也要为“助保贷”安排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二是对列入升规计划且升规成功的民营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补助等支持。三是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或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6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认真落实好“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税收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强化要素基础保障。一是把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各地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民间投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通过消化利用批而未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支持民企发展用地。二是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标准厂房和其他工业项目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民营工业用地,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出让金。支持民企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探索培育标准厂房租赁市场。三是充分发挥电力优势,用好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资金和每年15亿度留存电量政策。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地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协调保障煤、电、水、气、油、运输等生产要素的日常供给落实到位。市经济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完善全市要素保障办法和要素应急保障办法。四是围绕我市新兴产业和重点优势行业的突破,制订民营企业领军人才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定期组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开展管理提升培训,重视乡土人才培养。五是制定专项就业服务方案,为民营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信息、职业介绍、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加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优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

(五)进一步扩大投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交通运输和能源建设;支持投资水电、新能源产业、支持投标勘探开采矿产资源。按有关政策和规定,鼓励兴办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采取股权转让、业主招标、特许权经营转让等方法参与市政建设。鼓励参与水利工程、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和社会福利事业等。

三、优化组织协调机制

(一)强化组织引导。一是建立完善全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机构及工作体系、工作制度。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并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同时,要将民营企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税收贡献等与政府扶持事项挂钩考核。三是将各县(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和市级部门服务民营经济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二)规范协调服务机制。一是问题会商交办制。定期不定期会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由市、县(区)民营经济办公室实行交办制度,责任部门或县(区)要按交办要求落实。二是难题跟踪督办制。对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需协调的关键性疑难障碍和责任单位落实情况,实行督查办结、跟踪反馈和满意度公示,接受民营企业和群众监督。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办事推诿、敷衍塞责等不认真履行服务协调职责、阻碍影响经济发展的单位或个人,按相应规定进行问责。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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