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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6-20 17:3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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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川府发〔201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四川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经三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快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企业自主、市场配置、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不断优化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大力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中型建筑业企业,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拓展建筑市场,逐步实现“走出去”发展目标,推进全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8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00亿元;培育2-3家一级总承包企业,10家一级专业承包企业,20家二级企业;合理的行业组织体系逐步形成;企业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

三、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晋升资质。

对晋升为特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由注册地财政〔市、县(区),下同〕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晋升为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为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晋升为甲级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企业提升经济总量。

(1)施工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0亿元、8亿元、5亿元、2.5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时由市、县(区)政府按照其经济贡献给予表彰。

(2)市、县(区)政府在表彰纳税大户时给予建筑业企业同等待遇。

(二)鼓励引入总部企业。

1.市外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甲级专业资质)等建筑行业企业,具有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和机电设备安装、建机一体化、环保、建筑智能化、消防类等我市缺乏的专业施工承包一级企业,从企业注册地迁入并承诺在雅安经营5年(含5年)以上的,作为新引进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自认定当年起,在3年内(含3年)每年按照其经济贡献给予表彰,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奖励。

(2)视为新晋级企业,按其资质享受“鼓励企业晋升资质”扶持政策。

(3)新引进企业,有特殊贡献的,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励。

(三)鼓励创优树品牌和科技创新。

1.对在雅安注册后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奖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授予工程项目经理 “创国优项目经理”称号;对获得“天府杯”、“雅州杯”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授予工程项目经理 “创省(市)优项目经理”称号;对获得省、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授予工程项目经理 “创省(市)优项目经理”称号。同一工程多次获奖的,就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2.支持骨干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当年创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技术研发中心并通过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筑科技开发项目按规定给予优惠支持。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每项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奖的,每项奖励1万元。同一年度、同一内容获不同等级工法、qc成果奖的,就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扶持企业开拓市场。

1.建筑企业跨市承包工程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引导外出经营企业回本市总部统一核算。市、县(区)政府要按年度将企业对本地的贡献情况纳入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表彰,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3.应急抢险类等政府批准不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及市、县(区)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从符合资质要求的在雅注册建筑业企业中公开抽签确定中标人。具体办法由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在我市实施的bt(bot)项目,在招商阶段可要求项目由在雅注册具备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建,bt(bot)项目投资商自身有具备资质建筑业企业或在雅注册建筑业企业不具备资质的除外。

市、县(区)投融资平台公司自行实施的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在雅注册建筑业企业中按程序优先选定。具体办法由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我市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的交通、市政工程等项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4.建立在雅注册建筑业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

5.政府投资项目除桥梁、隧道、钢结构等需特殊施工要求外,不再设置施工业绩要求。招标人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标准,不得擅自增设增项资质,不得以主项资质要求为由排斥增项资质符合条件的企业。

(五)扶持企业培养人才。

依托规建和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机构多渠道开展建设人才岗位技能、提高学历、继续教育等培训工作。对培训考核取得技能鉴定证书的雅安市户籍转移劳动力,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助。

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全员培训,针对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切实解决部分实践经验丰富、但理论基础相对薄弱的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职称问题。加快推进地方职称向国家职称过渡工作,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和3项省级优质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可破格申报高级资质。

(六)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建筑业发展良好环境。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完善投标、报价、评标办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督,不断创新招投标方式,规范建设监理、招投标代理服务、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各类中介机构。

2.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切实加强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民工工资实名发放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和打击擅自挪用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

3. 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为建筑业发展开设“绿色通道”,努力营造扶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4.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对承建市外建筑工程的在雅注册建筑企业,凡符合信贷政策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的,企业可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予优先支持。

(2)引导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效益、讲信用的建筑业企业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贷程序,适当给予利率优惠。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建筑业中小企业贷款规模。

(3)建筑业企业可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为抵押,以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为质押进行融资。支持建筑业企业联合组建专业融资担保公司。

5.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广企业信用报告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奖等环节的应用。建立建筑业失信企业信息与银行共享机制,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管与制约,切断失信企业的融资渠道。

工商、规建和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引导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侵害建筑企业利益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构筑良好的建筑企业发展环境。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所涉及奖励条款,均以企业无民工工资拖欠、未发生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无行政处罚、无刑事处罚为前提条件。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本意见由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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