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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将实行市场调节价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4-05-29 1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近日,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人口计生委联合发出《关于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我市将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审批权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将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规定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今年630日前向社会发布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的所有医疗机构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明确凡是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各地应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支付政策。

《通知》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市价格、卫生、人社、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严禁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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