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二、审批性质 公共服务事项 三、申请条件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且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四、审批对象 法人、自然人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填写,申请人须加盖公章或手印);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③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④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提交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登记: 土地登记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府政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请登记。经初审合格后,受理登记申请; 2、权属审核:雅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按法定程序组织、协调审查; 3.注册登记:审查合格的,注册登记。 4.颁发《异议登记证明》:通知申请人领取证明。 七、办理程序
1.对暂缓登记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 3、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独立宗地办理时限根据完成地籍调查的时间确定)。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 0835-2222296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市国土资源局 0835-2226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