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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事项指南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4-05-26 16:5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
    二、审批性质
    行政许可
    三、申请条件
    1. 合法登记企业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3. 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4. 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5. 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经评估经登记机关备案或与出让机关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
    6.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四、审批对象
    法人
    五、应交材料(一式三套)
    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属竞买出让的,提交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采矿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桩点连线标绘于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
    4.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据;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可以水源地评价报告代替开发利用方案);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属竞买出让,买受人在矿山所在地另行注册企业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买受人出具授权办证的文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企业资金证明);
    8.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9.环保方案、水保方案经环保部门、水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10.《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
    11.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属竞买出让的,须另行提交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12.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
    13.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提交河道、航道部门意见;
    14.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采矿权范围设置情况、取得方式、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表)。
    15.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六、办理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雅安市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雅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按法定程序组织、协调审查,审查合格的,制作采矿许可证和颁证通知并加盖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采矿登记专用章,复印归档。
    4.通知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
审查不合格的,由审查人列出修改和补充资料清单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退件,并办理退件手续。
    七、办理时限
    1.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凭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九、十、十一条);价费字(1992)251号、价费字(1992)18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字[1999]74、183号之规定。
    (二)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小型矿山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
    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登记的,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的,按签定的《采矿权出让合同》规定缴纳。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0835-2229805
    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0835-2241137
    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市国土资源局:0835- 2226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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