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二、审批性质
公共服务事项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
四、申请条件
(一)有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或为合法登记企业的建设用地业主;
(二)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提交备案前一个月内提供的,经符合规定的专家审查认可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附图;
五、应交材料
(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附图);
(二)评估单位资质证书;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
(四)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
(五)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委托书;
(六)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灾避灾措施告知书;
(七)其它需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六、具体要求
(一)备案时间要求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自提交后一月内,由评估单位负责备齐登记材料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评审专家选择的要求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一、二级评估报告的评审专家必须在省级专家库中选择;三级评估报告的评审专家可在市、州专家库中选择;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不能全由同一个单位的专家组成。
(三)对评审意见的要求
1、评估单位要严格按要求成立审查组,组织内部审查,形成自审(内审)意见书要有单位总工或主管总工签字,并附审查组名单,加盖单位鲜章;
2、专家评审意见中必须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并附评审专家委员会名单,填写每位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从事专业、技术职称和亲笔签名。
(四)对备案表的要求
1、所有备案须文件所附表填制:单独选址的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圈内)项目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二、三级评估报告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
2、备案表中所有项目须填写完整
“用地范围及面积”及“评估范围及面积”栏:须标明用地区行政区划,并准确到村、组;须注明用地面积和评估面积的具体值;线性工程还须填写起、止地和长度;
3、“报告主编”一栏:须进行亲笔签名;
4、“专家组长”一栏:须在确认评估单位按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后,由专家组长亲笔签名。
(五)对评估项目(任务)委托书的要求
1、办理了公章的,须加盖企业鲜章;
2、对于未办理公章的,须填写企业法人身份证号码,并盖上手印。
(六)对防灾避灾措施告知书的要求
1、评估或评价单位备案前,将评估或评价结论、地质灾害危害及防灾避灾措施和建议以正式行文函告建设业主单位;
2、建设业主单位签收意见,加盖鲜章。
(七)对报告成果的要求
1、评估单位应及时根据专家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说明,逐条说明修改情况,加盖单位鲜章;
2、项目负责、报告编写人、审核人栏目均需本人亲笔签名;
3、所有附件(评估备案表除外)同评估报告一起装订成册后备案。
(八)对建设或规划单位进行变更的,需要重新备案。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登记机关在雅安市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雅安市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雅安市国土资源窗局行政审批科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签署同意备案并加盖公章;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表;
审查不合格的,由审查人列出修改和补充资料清单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退件,并办理退件手续。
需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由审查人将初审意见交雅安市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表。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 : 0835-2241150
市政务中心:0835-2229805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 0835-2233180
市国土资源局: 0835-2226156
审批流程:申请(向政务中心窗口提出)——受理(由政务中心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工作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取件(到政务中心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取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