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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林业局“四强化”贯彻落实《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来源: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4-05-21 16: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于2013年9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实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芦山县林业局四举措切实开展好森林防火工作。
  1.强化宣传,为《条例》的贯彻执行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共发放相关宣传画历、资料2000余份。
  2.强化责任,将防火责任制落实到山头、地块、人头。县、乡、村、社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驻林区单位、林区施工单位、巡山护林人员也签订了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书。通过细化责任、明确目标、兑现奖惩,切实把防火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和人头。
  3.强化防范,进一步加强火源管理和督促检查。一是林区生产用火严格履行用火审批和许可证制度;二是在重点时段进行重点安排,特别是节、假日期间,增派了巡山护林人员,增加防火指挥车的巡视次数和线路。
  4.强化培训,提升扑火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建立了一支训练有素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发生森林火情时,能够迅速出击,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有效地减少了火灾伤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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