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经信委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编码 |
行政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主体 |
1 |
73162871-5-a-001000 |
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初审 |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2 |
73162871-5-a-002000 |
供电营业许可初审 |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3 |
73162871-5-a-003000 |
办理加油站原址改、扩建初审 |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4 |
73162871-5-a-004000 |
办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认定初审 |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5 |
73162871-5-a-005000 |
办理限额以下技术改选项目使用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初审转报) |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6 |
73162871-5-a-006000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初审 |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7 |
73162871-5-a-007000 |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8 |
73162871-5-a-008000 |
“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电寻呼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 |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雅安市经信委行政审批类事项及其流程图
序 号 |
1 |
行政权力编码 |
73162871-5-a-00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产品、项目)认定初审 |
实施主体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请认定企业向属地市州经委提出书面申请,重新认定的企业须在认定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填报《四川省资源综合用企业(项目)认定申请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报送市州经委。 申请认定企业应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州初审。市州经委在征求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申报资料符合认定要求和条件的企业,由市州经委向省经委提出书面申请,连同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资料一并报省资源综合利用 认定委员会备审。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 |
办理地点 |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5)2233130(政务中心经信窗口) (0835)2243086(环资科) |
监督电话 |
(0835)2239520(监察室)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经信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雅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产品、项目)认定初审流程图
(承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shape \* mergeformat
序号 |
2 |
行政权力编码 |
73162871-5-a-00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供电营业许可初审 |
实施主体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供电 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科 |
办理地点 |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5)2233130(政务中心经信窗口) (0835)2232118(电力科) |
监督电话 |
(0835)2239520(监察室)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经信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雅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
供电营业许可初审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
委领导批转受理 |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
资料审核、委领导审定 |
不属于本委 职权范围的 |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
统一向省经信委申报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
序 号 |
3 |
行政权力编码 |
73162871-5-a-00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加油站原址改、扩建初审 |
实施主体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9款:加油站的改、扩建省经信委委托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 |
原有加油站因设备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扩建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
办理部门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科) |
办理地点 |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5)2233130(政务中心经信窗口) (0835)2222468(经济运行科) |
监督电话 |
(0835)2239520(监察室)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雅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
加油站原址改、扩建初审流程图
(承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
shape \* mergeformat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
作出受理决定,正式出文(原址改、扩建批文),送达申请人
|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相关规定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
|
县区初审
转报市经信委
|
竣工验收合格
|
序 号 |
4 |
行政权力编码 |
73162871-5-a-004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认定初审 |
实施主体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权力依据 |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款:“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进步科 |
办理地点 |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5)2233130(政务中心经信窗口) (0835)2239510(技术进步科) |
监督电话 |
(0835)2239520(监察室)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经信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雅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认定初审流程图
(承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shape \* mergeformat
5
行政权力编码
73162871-5-a-005000
行政权力名称
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初审转报)
实施主体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权力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1997年12月29日)“二、进口设免税的管理(一)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限额以下项目,有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进步科
办理地点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0835)2233130(政务中心经信窗口) (0835)2239510(技术进步科)
监督电话
(0835)2239520(监察室)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经信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雅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初审转报)流程图
(承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shape \* mergeformat
序 号 |
6 |
行政权力编码 |
73162871-5-a-006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无线电台设置、使用初审 |
实施主体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办理地点 |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5)2233130(政务中心经信窗口) (0835)2290089(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0835)2239520(监察室)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办公室)或雅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出申请 |
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
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 |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分管委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
无线电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
|
无线电办公室核稿
|
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
主办处审查
|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
无线电办负责人审核
|
序 号 |
7 |
行政权力编码 |
73162871-5-a-007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研制、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
实施主体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二十八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办理地点 |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5)2233130(政务中心经信窗口) (0835)2290089(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0835)2239520(监察室)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办公室)或雅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
研制、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
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
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 |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
复审 |
无线电办公室初审
|
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
决定 |
雅安市经信委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
序 号 |
8 |
行政权力编码 |
73162871-5-a-008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电寻呼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 |
实施主体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净化电磁环境,保证航空导航、水上通信等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楼、高塔、高山设置和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为设置和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提供场地的高楼、高塔、高山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高楼、高塔、高山(以下简称 “三高 ”),是指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将对周围电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制高点。各地 “三高 ”的具体地点,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电磁兼容要求确定,并予以公布。各地所确定的 “三高 ”地点应当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备案。 涉及军事设施管辖区或军队系统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由军地双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后确定。 北京地区“三高”地点的确定,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公布的“三高”地点,分不允许设置和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两类。对不允许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应当明确禁设范围。对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实行备案制度。 第五条 拟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资产证明书或其他相应文件,填写《“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备案表》(见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备的,应当予以备案。 第六条 “三高”地点的选取和寻呼发射基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为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建设铁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不得在不允许设置的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或在限制设置的地点接纳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 第九条 “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如实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本地点无线电台(站)设置情况,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拟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单位,在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设置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出具的《“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备案表》复印件及双方签署的场地租赁协议。 经审查批准,并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所申请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方可设置和使用。 第十一条 在“三高”地点设置、使用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必须按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运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在军事设施管辖区内的“三高”地点设置、使用民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应当经该军事设施管辖区管理单位和军队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设置和使用。 第十三条 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申请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应当从严审批,并根据场地情况和电磁兼容要求,对设台数量加以限制。 第十四条 对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电磁兼容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整改无效的和擅自设置的,应当予以清除。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为他人在“三高”地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提供场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三高”地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或擅自改变核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产生有害干扰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应当自此类“三高”地点公布之日起45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已在不允许设置的 “三高 ”地点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应当自此类 “三高 ”地点公布之日起90日内撤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l日起施行。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办理地点 |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5)2233130(政务中心经信窗口) (0835)2290089(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0835)2239520(监察室)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办公室)或雅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
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
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 |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起草备案通知 |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查 |
无线电办公室审核
|
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文件
|
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