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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办理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许可

来源:市民宗局 发布时间:2014-04-30 10: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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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四川省办理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许可

实施主体

   四川省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第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再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拟在直辖市的区(县、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可直接向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当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受理条件

办理部门

    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办理地点

    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科(行政中心5b903

联系电话

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科:0835-2239545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宗教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办理《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初审转报)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申请人市民宗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各5份: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4、必要的资金证明。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先由县(区)民宗局初审合格后、再到市民宗局办理。

责任人:各县(区)民宗局

市民宗局对申请材料进审查。

责任人:杨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或已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交行政审批办处理。(限2个工作日)

责任人:杨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材料并出具补充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转报到相应审批权限的宗教部门。

初审、核实相关实质内容,提出办理意见。(限2个工作日)

责任人:杨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报省宗教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说明理由。(限8个工作日

市民宗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杨丕樵、高崇军

省宗教局对受理情况作出审批后,返由市民宗局转(发)省宗教局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并转告说明理由。(限5个工作日

市民宗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杨丕樵、高崇军

整理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1个工作日)

责任人:杨

县(区)民宗局收到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后,应及时通知拟设场所负责人或所属团体,讲清相关规定及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责任人:各县(区)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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