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1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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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四川省办理市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许可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三条:“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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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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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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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办理地点 |
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科(行政中心5b903) |
联系电话 |
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科:0835-2239545 |
服务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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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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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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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宗教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办理《市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申请人向市民宗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提供以下材料:1、筹备申请书。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4、章程草案。5、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责任人:审报单位有关负责人 ↓ |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或已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限1个工作日) 责任人:杨 芳 ↓ |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材料或出具补充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转报到相应审批权限的宗教部门。 |
市民宗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责任人:杨芳 ↓ |
核查实质内容,提出办理意见。(限2个工作日) 责任人:杨 芳 ↓ |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或向上级部门转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限7个工作日) 市民宗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杨丕樵、高崇军 ↓ |
如审批后,申请人持市民宗局或上级批准文件,到市民政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的申请。 责任人:申报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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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同意申请后,由市民宗局报省宗教局备案(限1个工作日) 责任人:杨 芳 ↓ |
整理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限1个工作日) 责任人:杨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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