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9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87028-9-a-090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实施主体 |
雅安市民政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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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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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雅安市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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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2222772(民管科) |
服务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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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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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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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民政厅或雅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