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重建及其进行修缮的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的许可(初审转报)事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二、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三、申请条件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
(二)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四、审批对象:非企业组织
五、应交材料
(一)文物所在地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类别和规模;
2、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实测图、照片、重建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概算,必要时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资料及勘察报告;
3、施工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概算、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提供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
(三)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和现场勘察),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报。
(四)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决定文件。
(五)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取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3736
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电话:(0835)8502931
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拆除许可(初审转报)
事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二、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三、申请条件: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完整性
四、审批对象:非企业组织
五、应交材料
(一)文物所在地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县(区)人民政府的迁移或拆除意见。
(二)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受理全部材料:
1、必须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及论证评估材料;
2、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方案;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提供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
(三)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和现场勘察),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报。
(四)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决定文件。
(五)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取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审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3736
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电话:(0835)8502931
变更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和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初审转报)事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二、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三、申请条件
(一)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二)转让、抵押或变更用途后,必须保护文物原状和真实性;
(三)保证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
四、审批对象:非企业组织
五、应交材料
(一)文物所在地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位置、类别和规模,改变用途的内容、理由和相关政策法规说明;受转让、抵押人的名称及相应证明材料;不可移动文物名称、位置及修缮情况;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理由;
2、文物保护单位产权证明材料或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具体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保护文物安全措施;
4、由出资修缮的政府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有关修缮情况说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提供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
(三)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和现场勘察),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报。
(四)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决定文件。
(五)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取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涉及听证的,听证时间另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审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3736
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电话:(0835)8502931
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初审转报)事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二、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三、申请条件
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四、审批对象:非企业组织
五、应交材料
(一)文物所在地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
2、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3、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关于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
4、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提供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
(三)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和现场勘察),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报。
(四)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决定文件。
(五)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取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涉及听证的,听证时间另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3736
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电话:(0835)8502931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二、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三、申请条件
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四、审批对象:非企业组织
五、应交材料
(一)文物所在地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
2、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3、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关于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
4、涉及地下遗存的,应当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提供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
(三)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和现场勘察)。
(四)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审查,符合条件作出批复意见转报市级建设规划部门。
(五)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取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如涉及听证,听证时间另计;建设规划部门审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3736
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电话:(0835)8502931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含初审转报)事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二、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三、申请条件
1、确保文物安全;
2、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四、审批对象:非企业组织
五、应交材料
(一)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市政府核定的文物保护范围和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资料。
(三)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受理全部材料:
1、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性质、法人代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2、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材料及工程方案。
3、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
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5、涉及世界遗产的,需提供申报文本或有关说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提供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
(三)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和现场勘察),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报。
(四)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决定文件。
(五)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取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3736
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电话:(0835)8502931
文物出境展览许可(初审转报)事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二、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三、申请条件
1、经文物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2、符合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规定内容。
四、审批对象:非企业组织
五、应交材料
(一)文物所在地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拟举办展览的时间、地点、参展文物件数及等级、展览费用情况、人员派出情况;外方合作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2、外方举办展览邀请信及资信证明。
3、展览协议书草案。
4、文物出境展品汇总表、展品目录及估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提供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
(三)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报。
(四)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决定文件。
(五)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取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3736
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电话:(0835)85029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许可
事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三、申请条件
(一)拟拍摄馆藏文物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二)拍摄文物确保文物安全。
四、审批对象:企业、非企业组织、个人
五、应交材料
(一)拍摄馆藏文物书面申请报告;
(二)拍摄馆藏文物清单;
(三)拍摄馆藏文物档案;
(四)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五)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文物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提供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
(三)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取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3736
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电话:(0835)8502931
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许可(初审转报)
事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二、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三、申请条件
(一)全民所有制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
(二)有展览场所符合安全防范等级的证明材料;
(三)调拨、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审批对象:非企业组织
五、应交材料
(一)文物所在地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材料:
1、需调拨、交换、借用文物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说明、原因、目的及具体用途;
2、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借用的文件;
3、提交调拨、交换、借用的馆藏文物的详细清单、出库手续等材料;
4、馆藏文物的安全保护方案;
5、调拨、交换、借用文件或协议,包括意外事故的处理等风险承担。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提供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
(三)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报。
(四)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决定文件。
(五)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取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3736
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电话:(0835)8502931
博物馆设立许可(初审转报)
事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
二、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笔消防设施;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审批对象:非企业组织
五、应交材料
(一)文物所在地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材料:
1、申请文件;
2、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4、藏品目录及全法来源说明;
5、陈列展览大纲;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7、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
2、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3、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
4、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
5、章程修改程序。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提供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
(三)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报。
(四)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决定文件。
(五)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取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3736
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电话:(0835)850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