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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来源:市文新广局 发布时间:2014-04-28 10:0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3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32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71日起施行。

 

省长 蒋巨峰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设立、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制订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对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批、管理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消防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娱乐场所实施管理。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省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总量与布局规划、使用面积;其中,游艺娱乐场所应符合游艺机、游戏机分区经营要求。

不得在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设立娱乐场所。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规定的技术监管设备;娱乐场所名称应当符合行业特点。

第七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筹建期间,申请人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加强筹建服务指导。

第八条  申请人取得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后,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有效期限;申请人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文化、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在法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申办娱乐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确无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申明。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经营场所的,提交使用权证明。

(五)娱乐场所地理方位图、内部布置平面图。

(六)娱乐场所设施设备、技术监管系统的有关材料。

(七)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增加、变更游艺机、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或者对娱乐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许可证,并向原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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