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5号令)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这用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在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符合国家关于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提交申请书,即申报单位(经营业主)书面申请报告,载明单位名称、地址、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的证明;
(四)设备配置清单;
(五)企业章程;
(六)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明(主管单位证明文件或股东签字盖章的文件);
(七)消防安全部门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雅安市政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均说明其理由;
(二)填表:受理后,填写《印刷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验收:现场查验,查看场地、设备、消防、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四)审核: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后转报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发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60工作日(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承诺时限:36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3736
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电话:(0835)8502978
投诉电话: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网 址: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