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初审转报)事项指南

来源:市文新广局 发布时间:2014-04-25 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五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三条

二、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三、申请条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四、审批对象: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五、应交材料

申请人向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1、四川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部门相关证明、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复印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5、公安网监支队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6、非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的,还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向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填报《雅安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六、办理程序

(一)申报受理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有效期延续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等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补充完整之后,方可受理。

(二)审核批准

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依法进行有效期延续工作。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初审转报省文化厅)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3736

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市场科电话:(08358502978

表格附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