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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设立(初审转报)事项指南

来源:市文新广局 发布时间:2014-04-25 11:2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三、申请条件

(一)概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二)设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符合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布局与总量规划;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审批对象: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五、应交材料

申请人向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筹建提交的材料

1、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的申请书原件;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公司章程;

3、经营场所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申请设立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原件;

6、非申请场所现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法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场所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终审提交的材料

1、《筹建批准意见书》原件;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3、经营场所内部布置平面图;

4、经营场所消防合格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6、非申请场所拟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拟任法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场所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设立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直营门店的,须提供公证处出具的投资比例公证书原件(连锁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51%);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凡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实,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核实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申请人指纹印,并注明与原件无异。

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向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1、《雅安市网吧新审批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新审批网吧网吧填报资料

3、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批准后,及时将申请人审批信息录入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平台

六、办理程序

(一)筹建

1、拟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向拟设立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等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补充完整之后,方可受理;

2、申请人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现场勘验预约申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预约),填写《四川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筹建现场勘验预约申请表》;

3、文化行政部门委派行政许可人员(2名以上)依法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按要求作出符合结论。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和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待另行选址后重新申请现场勘验;

4、对通过勘验的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在现场进行公示。如需听证,按程序组织听证会。公示、听证无异议且相关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文化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筹建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筹建文书,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理由;

5、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批准筹建后,及时将申请人筹建信息录入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平台,取得《网络文化许可证》编号;

(二)终审

1、申请人筹建批准文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筹建后,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现场勘验预约申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预约),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终审现场勘验预约申请表》;

2、文化行政部门委派行政许可人员(2名以上)依法对设立的场所进行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按要求作出符合结论。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和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待其整改后重新申请现场勘查;

3、设立的场所经勘验符合条件的且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申请人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表》,提交终审所需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对终审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等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补充完整之后,方可受理;

4、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批准后,及时将申请人审批信息录入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平台;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在正式经营15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报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存档。

七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按照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决定,受理终审在15个工作日完成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初审转报省文化厅)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3736

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市场科电话:(08358502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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