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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免职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4-04-08 13:5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二、申报条件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申报材料

  1.公证员免职报审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公证员执业证;

  4.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审核后报司法部免职。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审核后转报司法厅。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审核后转报司法厅。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司法局:(08352223269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司法局纪委:0835236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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