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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预核名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4-04-08 13:3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二、申请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六)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7.“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

  8.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

  9.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0.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

  11.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2.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3.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七)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三、申报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二)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拟用律师事务所名称五至十个备选,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三)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五)设立人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证明材料。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经初审后上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二)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自收到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三)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自收到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报司法厅。

  (二)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报司法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司法局:(08352223269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司法局纪委:0835236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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