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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水泥制造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03-21 10: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安监局:

按照省安监局近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水泥制造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4〕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去年水泥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决定从2014年3月开始,利用8个月的时间,集中精力进一步深化水泥制造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并开展石材加工(含采石场)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13年,全市各县(区)安监局均按照我市下发的《全市水泥生产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治理了一批水泥制造企业中严重威胁劳动者健康的有害作业场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截至目前,部分县(区)水泥生产企业仍然还没有完成专项治理工作,进度缓慢,个别水泥生产企业还存在作业场所环境恶劣的现象,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别是粉尘和毒物浓度超标严重,职业病危害形势不容乐观。除水泥生产企业外,我市石材加工(含采石场)企业粉尘危害也十分大,全市众多小微石材加工(含采石场)企业劳动者的作业现场粉尘浓度严重超标,极易造成群体性职业病事件的发生。群体性职业病事件不仅给广大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也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各县(区)安监局要充分认识水泥生产、石材加工(含采石场)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

二、专项治理具体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二)按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三)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生产布局合理;

(四)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七)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八)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九)定期对工作场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及公布;

(十)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十一)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十二)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的作业;

(十三)工作场所应配有通风、排毒、降温、除尘等防护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十四)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

(十五)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突出重点环节、关键部位的治理

(一)水泥生产企业:着重对包装和装车环节进行综合防尘治理。

一是加大对包装机技术改造力度,必须采用不漏灰,不插袋,不出灰、掉灰自动停止灌装出灰的包装机;

二是参照《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科学设计、改造包装机和装车机的除尘系统,优先采用袋式除尘器,包装机底部、接包机、正包机、清包机、装车机、输送皮带转接处必须设置密闭除尘装置,并确保除尘风量;包装机周围必须安装围挡,提高除尘系统效率;装车机应当符合《袋装水泥装车机(jc/t2048)》的规定;

三是必须使用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要求的包装袋,减少因包装袋喷灰、破袋导致的粉尘逸散;

四是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石材加工(含采石场)企业:着重要提高石材加工(含采石场)企业的自动化、机械化水平,改变目前“小、散、乱”的局面。

一是各石材加工企业必须优先采用湿法加工工艺,缺水地区或工艺质量无法使用湿法工艺的异形石材加工企业必须安装抽尘装置,减少粉尘逸散;

二是采石场要尽量采用自动化、机械化生产方式,在钻机打眼、采石破碎筛分工艺及采石场道路等环节,要加强粉尘防护,采用湿式作业或其他降尘措施,减少粉尘危害。

三是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20日-3月31日)。

各县(区)安监局要对本辖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含采石场)企业进行普查,掌握企业数量、生产规模、主要危害物等基本情况;制定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含采石场)企业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并在3月31日前组织辖区内水泥制造企业、石材加工(含采石场)企业法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专项整治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各县(区)安监局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水泥制造、石材加工企业(含采石场)的调查摸底情况表(附件1)以及专项治理方案通过公文交换报市安监局职安科。

(二)自查自改阶段(2014年4月1日-7月31日)。

各县(区)安监局要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督促水泥制造、石材加工(含采石场)企业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企业要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资金,完善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工作,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治理,对不完善的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对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4年8月1日-9月30日)。各县(区)安监局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职业卫生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职业病危害治理达不到国家规定和标准,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达不到国家规定和标准,又拒不整改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停产整顿后,经整治仍达不到条件的,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整改期限截止为2014年9月30日。市安监局届时将对各县(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导,对专项治理企业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10月1日-11月10日)。

各县(区)安监局要对本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的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治理工作总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好的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做到内容详实、数据确凿可靠、问题分析透彻、对策具体可行),会同《深化专项治理期间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2014年11月10日前通过公文交换一并报市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水泥生产、石材加工(含采石场)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是今年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把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与执法检查工作统一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把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时、全面地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确保不走过场。

(二)深入排查摸底,淘汰落后产能。各县(区)安监局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排查,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含采石场)企业数量、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员数量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等情况,全面了解本地区水泥制造、石材加工(含采石场)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防护设施设置情况及运行管理情况,并认真填报附件1内容,按时上报。

(三)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各县(区)安监局要加大对水泥制造、石材加工(含采石场)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照《水泥制造、石材加工企业、采石场职业病危害治理内容》(见附件3、4、5),逐条逐项进行抽查检查,必要时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职业病防治措施不落实、未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配备相关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达不到要求、没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工作场所粉尘和毒物等有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至2014年7月底还达不到治理要求且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标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至2014年11月10日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附件1.水泥制造、石材加工企业(含采石场)调查摸底情况表;

2.深化专项治理期间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3.水泥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内容;

4.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内容;

5.采石场职业病危害治理内容。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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