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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02-28 14: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产煤县(区)安监局、天全煤管局:

现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经信煤炭20143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和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废止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下发了《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是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国家对煤矿生管理采用的新型模式,各产煤县(区)安监局、天全煤管局和煤矿企业要全面认真学习领会发改运行201436号文精神,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要强化责任意识,创新思路和方法,继续做好维护生产秩序、监测运行动态等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实现平稳过渡。

二、各产煤县(区)安监局、天全煤管局要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做好煤炭生产运行要素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以煤炭生产要素管理为主的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四川煤炭行业服务平台(原四川省煤炭生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及时掌握和监控煤矿各个生产系统、采掘部署、生产能力、技术装备、资源回收、从业人员等生产要素以及经济运行情况,依法实施管理。

三、全市所有煤矿均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的要求,在服务平台上如实填写煤炭生产要素具体内容。各产煤县(区)安监局、天全煤管局按照管理权限核实和审查煤矿企业填写煤炭生产要素信息后,确认上报;要按时浏览网页,掌握信息动态,将煤炭行业有关业务,特别是复产验收、能力核定管理、“四项制度”(收尺制度、头面核定制度、交换图制度、密闭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情况按要求在服务平台上及时填报上传。

四、落实专人,及时做好生产要素采集和公开工作。2014年3月20日前,各煤矿企业做好煤炭生产要素的采集和录入工作(采集和录入工作按2月19日成都三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培训要求办理,如有问题请与该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28-85336617,028-85336757。);2014年3月底前,各产煤县(区)安监局、天全煤管局做好煤炭生产要素数据审核和确认上报等工作。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21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川经信煤炭〔2014〕37号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

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四川古叙煤田公司:

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废止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下发了《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现将发改运行〔2013〕3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文件精神

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是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国家对煤矿生产管理采用的新型模式,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全面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发改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精神,在工作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提高煤炭生产运行管理质量。各级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做好煤炭生产运行要素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各企业建立健全以煤炭生产要素管理为主的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四川省煤炭行业服务平台(原四川省煤炭生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国家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和监控煤矿各个生产系统、采掘部署、生产能力、技术装备、资源回收、从业人员等生产要素以及经济运行情况,依法实施管理。

二、实时采集信息,核查并网上公开

全省所有煤矿均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的要求,在服务平台上如实填写煤炭生产要素具体内容。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实和审查煤矿企业填写煤炭生产要素信息后,确认上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四川省煤炭行业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川经信煤炭〔2013〕58号),按时浏览网页,掌握信息动态。将煤炭行业有关业务,特别是复产验收、能力核定管理、“四项制度”(收尺制度、头面核定制度、交换图制度、密闭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情况按要求在服务平台上及时填报上传。

三、加强服务,不断提高服务平台运行质量

服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按照《四川省煤炭行业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川经信煤炭〔2013〕5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服务平台功能,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平台运行质量,满足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等用户的需要。

四、落实专人,做好生产要素采集和公开工作

2014年2月底前,技术支持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要求做好服务平台的需求设计、测试和培训等工作,满足煤炭生产要素采集和公开的要求。

2014年3月20日前,各煤矿企业做好煤炭生产要素的采集和录入工作。

2014年3月底前,各基层煤炭管理部门做好煤炭生产要素数据核实和确认上报等工作。

2014年4月10日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根据填报、审核确认的煤炭生产要素数据,在服务平台外网上首次公开,今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要求随时更新,接受社会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

为加强管理,简化程序,我省煤炭生产要素采集与公开工作、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与公告工作将合并进行。

附件:《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2月7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运行[2014]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
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煤炭管理部门,中央煤炭企业:
    近年来,煤炭行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推动煤炭工业快速发展,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需要,去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相继作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取消了煤炭生产许可制度。鉴于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及近期对煤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新形势下的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取消煤炭生产许可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是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行动,是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客观要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把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煤炭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迅速行动,切实做好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各项工作
    (一)自《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之日起,煤矿持有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煤矿企业从事煤炭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以及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进行涉及煤炭生产许可的相关活动。对过渡期间证照衔接中出现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服务企业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
    (三)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对涉及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订的抓紧修订,需要废止的立即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涉及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应按法定程序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政府决定。相关清理工作应在2014年1月31日前完成。
    三、改进方式,保持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平稳有序
    (一)煤炭生产运行管理是煤炭工业管理的常规性、基础性工作,是国家实施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当前,煤炭工业整体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市场主体分散,法律意识不强,非法违规生产、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无序竞争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强化生产运行监测分析,提高运行调节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创新思路和方法,继续做好维护生产秩序、监测运行动态等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实现平稳过渡。
    (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重点是提高准入标准,规范生产行为,维护生产秩序,调控生产总量,监测经济运行,发布市场信息,监督法律法规执行。在此基础上,引导、促进煤炭工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生产力发展。
    (三)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各地要抓紧建立以煤炭生产要素采集核查制度为主体的管理平台,在煤矿投入生产后,利用煤炭生产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原煤炭生产许可监管信息系统)等方式,及时掌握和监控生产系统、采掘部署、生产能力、技术装备、资源回收、从业人员等生产要素以及经济运行情况,依法科学实施管理。采集信息及核查情况定期公开,并在煤矿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近期,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要求,认真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工作。
    (四)各煤矿应主动配合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煤炭生产要素等监督检查信息,并对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属地原则,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要素的采集核查。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及中央煤炭企业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煤炭生产运行管理情况。
    (五)结合职能转变和工作需要,我委改进煤炭生产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煤炭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信息化。各地要加快系统运用进度,提高生产要素采集和监管工作效率,提高运行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减轻企业和监管部门工作量。
    四、完善机制,切实做好煤炭生产运行事中事后管理工作
    (一)建立生产要素动态核查机制。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深入生产一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对照采集信息,定期对生产要素及生产行为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告,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涉及安全的,及时函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完善生产技术方案审查跟踪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部门职责,对涉及生产秩序、生产安全的技术方案,组织专家进行会诊论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及时责令调整。加强技术方案执行过程中的日常检查,防止煤矿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破坏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行政管理制度后评价制度。定期对现行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能调整,适应生产力、市场经济等发展变化,结合企业反馈意见,及时修订完善,提高管理工作的合法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经评估企业可以实现自律的,要按照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以及分类指导的原则,及时调整管理范围和内容。
    (四)强化经济运行定期分析制度。会同行业协会等单位,加强煤炭经济运行监测,及时掌握煤矿产能、产量、品种、结构、价格、库存、效益等情况,及时分析形势、发布市场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组织生产,维护市场秩序,为促进总量平衡、实施有效调节提供依据。对运行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五)巩固部门协调协作机制。要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加强与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做好打非治违、关闭淘汰、资源整合、兼并重组、产业升级、安全生产等工作。对于牵头的事项,要带头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对于协同配合的,要积极参与,承担责任,发挥应有作用。
    (六)创新专家参与管理和服务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的智力支持和服务基层作用,创新专家聘任、工作、考核方式,扩充专家队伍,加强专家库建设,落实专家责任,加大省际合作交流,实现人才共享。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回应企业关切,及时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尽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事关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炭稳定供应大局。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机制和方式方法。我委将督促检查各项要求落实情况,推动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促进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央煤炭企业在煤炭生产运行管理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1、煤炭生产要素采集重点项目;
2、煤炭生产要素公告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月7日    

附件1:

煤炭生产要素采集重点项目

1、煤矿名称、地址,井筒名称、坐标,井田范围拐点坐标,服务年限等;

2、主要可采煤层、可采储量,现采煤层平均厚度、煤种、煤质,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指数、自燃发火性及发火期,水文地质类型、最大涌水量,冲击地压等;

3、设计(核定)生产能力,采掘部署,开拓方式,生产系统及方式,采煤方法、工艺及装备,采区设计回采率等;

4、井下作业人数、特殊工种种类及人数、煤矿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等;

5、产销存、成本、售价等经济运行情况(定期更新);

6、有关证照及有效期等。

附件2

煤炭生产要素公告项目

1、煤矿名称、地址,井筒数量、名称及坐标;

2、采掘工作面个数、开采煤层、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

3、设计(核定)生产能力、开采工艺、设计采区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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