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雅安市“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雅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工作小组(代章)
2013年6月7日
雅安市“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快解决进城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保发〔2013〕1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加快建设国际化区域性生态城市战略目标,把解决农民工在城镇的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把进城农民工的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安排解决,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给予和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加快解决进城农民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措施和机制,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2013年全市提供给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不低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总量的30%。到“十二五”期末,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完善,在城镇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内容
(一)明确保障对象。
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城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地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包括本地和异地农业户口人员。
(二)明确保障条件。
农民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城市市区临时居住证明,并在城市市区实际居住满2年以上(含2年)。本方案城市市区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
2.申请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 1 年以上,且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可参照本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确定,家庭资产净值可参照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对办法的标准认定。
4.申请人或配偶、子女等共同申请人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享受单位住房补贴、补助。
5.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明确配租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户籍、婚姻状况、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承诺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及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对其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调查核实。
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可由用人单位统一代表本单位职工向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担保责任。
2.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婚育、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初审单位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县(区)住建部门。
3.复核及公示。
县(区)住建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其中,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资产情况的审查核对,住建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查核实。
经复核合格的,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雨城区范围内的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复核意见报送市住建部门;不合格的,退回区住建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名山区及其他各县范围内的由当地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并登记。
4.审核及登记。
住建部门对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建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四)明确租金标准。
面向农民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地段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财政部门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租金收入按照上级财政、住建部门的规定使用。
(五)加强租赁管理。
1.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已登记的农民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布。
2.实行住房租赁合同制度。农民工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出租人签订统一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使用《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初次承租期原则上应与劳动合同期相一致,一般为1年,最高不超过3年,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
3.实行租赁年审制度。经年审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相关费用。租赁合同中应约定,农民工的收入、人口、户籍、住房、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民工用人单位集中代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同时承担对本单位承租人员的管理责任,并配合住建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六)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使用管理。各县(区)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情况,对违反规定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2.各县(区)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研究制定当地农民工住房保障具体准入办法,并加快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准入办法。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当地农民工住房保障准入办法,明确准入程序、准入条件和租金标准,并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并公布。
(二)多方式筹集可供房源。各县(区)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完善入住条件,形成实际房源。对2013年可竣工交付待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统计,按可分配房源的30%以上定向配租给农民工,并按项目报市住建局备案。
(三)加强分配工作。准入办法公布和房源确定后,各县(区)应及时发布相关公告,接受农民工申报,并按申请、审核、公示、分配及轮候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配租。
(四)加强规划管理。各县(区)要组织对当地的农民工规模、住房现状及需求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将农民工住房保障需求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并落实到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确保实现“十二五”住房保障目标。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住建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工作负总责,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落实“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作为今年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将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作为住房保障的重要内容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强化目标绩效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将“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对县(区)住建设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逗硬奖惩。
(三)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将“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工作的落实情况列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工作小组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调研,对工作组织不力、项目实施和管理较差、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按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向农民工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要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多形式宣传“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的重要意义,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各县(区)要注意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报送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