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 |
内容 |
项目类别 |
所有权转移登记 |
说明信息 |
申请方式:双方申请。申请人若不能到场,应经公证委托由受托人代为申请。注:1、受理仅为初审,还需经审核(有必要时外勤查勘)、缮证后,登记才最终办理完毕。如审核中发现问题,经完善手续后可继续办理,工作时限以补齐手续之日起计;如不能完善手续,将不予登记,需双方申请人持受理单及身份证明共同前来撤销。 |
事项依据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2011)534号,川价发(2008)87号、川价费(2004)171号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办理对象:个人 |
提交要件(必备要件) |
1、登记申请书; 8、其他必要材料。 |
办理流程 |
房产分中心流程:1、核税—税务大厅窗口核税;2、受理—由申请人持应提交资料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3、受理—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并领取《房屋登记受理单》;4、审核;5、缴费—接到领证通知(电话通知)后凭《房屋登记受理单》到计费窗口计费;6、缴费—缴费窗口;7、领证—发证窗口领证。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费用情况 |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联系电话 |
(0835)8505027 2352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