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 |
内容 |
项目类别 |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说明信息 |
申请方式:双方申请。申请人若不能到场,可经公证委托由受托人代为申请,或直接委出卖人代为申请。注;1、受理时,如经询问或审查中发现存在夫妻共有人的情况,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增加共有人; |
事项依据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2011)534号,川价发(2008)87号、川价费(2004)171号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办理对象:个人; |
提交要件(必备要件) |
1、登记申请书;
5、购房发票(收据) 7、其他必要材料。 |
办理流程 |
房产分中心流程:1、核税—税务大厅窗口核税;2、受理排号—由申请人持应提交资料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3、受理—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并领取《房屋登记受理单》;4、审核;5、缴费—接到领证通知(电话通知)后凭《房屋登记受理单》到计费窗口计费;6、缴费—缴费窗口;7、领证—发证窗口领证。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费用情况 |
经济适用房购买登记: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