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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3-10-30 09:3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律法规依据: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188号令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0号令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教育厅川教[2004]293号《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思想品德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素质。

(2)对思想品德表现差、不能为人师表,或者当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任期届满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人员,暂缓认定教师资格。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丧失教师资格。              

2、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即: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申请者均须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要求

(1)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均须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考试(自学考试的相关考试办法附后),取得合格证书。

(2)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补修和考试的要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高等师范本科学院(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5、普通话水平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甲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6、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建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参照《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办法和标准》对其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采取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考察。

对已在各级各类学校系统地承担了教学计划规定的一门课程的教师,其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委托所在学校组织进行,填写《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表》,并将审查结论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

三、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

1、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2、申请人每次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的一种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在一年内不能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每年四--五月和十--十一月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具体时段由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确定)。

四、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县以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并提交以下有关基本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材料一式一份;

6、完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8、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五、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及办理时限: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符合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具体标准为:考试费每人每次260元,包括自学考试费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综合能力检测费。

七、联系方式:

雅安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电话:(0835)224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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