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已依据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雅民终字第6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雨城执字第686号)等生效法律文件,直接办理了董斌位于雨城区朝阳街47号3栋3单元3层1号(原登记为2号)住宅用房(房屋建筑面积167.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并将该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登记给古雪莉。由于相关当事人未交回原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公告废止于2004年1月12日颁发给董斌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雅市国用[2004]字第3740号)。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