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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鼓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5-07 16: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雨城区、名山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雅安市鼓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搬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雅安市鼓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搬迁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合理调整工业企业生产布局,促进雅安早日建成国际化区域性生态城市,按照“统筹考虑、总体平衡、灵活处置、促进搬迁”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总体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我市“31”产业发展导向,满足国家产业发展要求,通过搬迁能够实现技改扩能、上档升级、做大做强的工业企业。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2000万元的成长型工业企业;
(三)部分规模以下、符合产业发展的微型工业企业。
符合搬迁条件的工业企业必须是连续三年内每年生产时间超过半年的正常生产企业,且企业生产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企业须搬迁到雅安市域范围内。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噪音、粉尘、废渣、废水等污染超标,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城市发展,又不满足搬迁条件的工业企业,将采取综合措施限期关闭。
二、组织实施
企业为搬迁实施主体,由市经信委牵头,雨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雅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投公司)协助。
三、补助原则
(一)评估办法。
由市国土资源局和搬迁企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企业生产性国有建设用地,按出让商住性质(商住比2:8)、容积率2.5规划条件下的评估价确定。
(二)土地资产纯收益。
1.企业土地为划拨性质的。
土地资产纯收益=土地评估价-国家应计提款(专项资金、税费和评估费用等)-企业取得土地直接成本-原土地用途当前基准地价20%的土地出让金。
2.企业土地为出让性质的。
土地资产纯收益=土地评估价-国家应计提款(专项资金、税费和评估费用等)-企业取得土地直接成本。
(三)补助标准。
1.第一批:2012年6月30日前签约,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搬迁且交回土地及权证的(有土地抵押的须解除抵押登记),对企业按土地资产纯收益的100%进行补助。
2.第二批:2012年12月31日前签约,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搬迁且交回土地及权证的(有土地抵押的须解除抵押登记),对企业按土地资产纯收益的70%进行补助。
3.第三批:2013年6月30日前签约,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搬迁且交回土地及权证的(有土地抵押的须解除抵押登记),对企业按土地资产纯收益的50%进行补助。
2013年6月30日前没有签定搬迁协议的企业,以后因各种原因搬迁时不享受本办法的补助政策。
如企业原址土地实拍超出评估价,在全市搬迁企业土地收支统算后给予企业适当补助。
(四)补助款的拨付。
由企业根据迁建项目工程进度向市(县、区)经信委(局)提出补助款拨付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按以下进度拨付:
1.项目正式进场开工支付40%。
2.工程建设中期支付40%(厂房封顶10%、设备采购20%、安装调试10%)。
3.工程竣工投产支付20%。
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企业搬迁落户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雅投公司负责补助款的监管。
(五)相关约定。
1.搬迁企业原址地面附着物和机器设备等由企业自行拆除。
2.搬迁企业建设用地要满足产业园区对投资强度的要求,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企业搬迁方案经审定后,供地面积不足30亩的,不单独供地,企业可按园区统一规划建设或租赁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
3.以企业新厂址交净地之日起计算,企业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投产日期,每推迟1个月降低补助比例1个百分点(不足1个月的按1 个月计算)。
4.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交回原厂址土地,每推迟1个月降低补助比例1个百分点(不足1个月的按1 个月计算)。
四、资金筹措
对搬迁企业委托雅投公司代为融资的,需要承担融资款的资金利息和1%的财务费用。计算时间为:新厂正式进场开工建设拨付首笔资金之日起,至竣工投产且交回原厂址土地及权证(有土地抵押的须解除抵押登记)之日止。
五、优惠政策
(一)企业迁入雅安市范围内产业园区的,享受该园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企业进行技改搬迁后,市政府以工业发展资金中的技改扶持资金方式支持企业发展,支持额度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级实得部分超过企业搬迁前两年平均数部分的50%。支持时间为项目竣工投产第二年起3年内。
(三)企业进行技改搬迁,市(县、区)级技术改造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同时,市(县、区)积极支持其申报国家和省技改扶持项目。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雅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实施方案〉的通知》(雅府函〔2009〕131号)及《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实施方案〉补充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府发〔2011〕21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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