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已依据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雨城民初字第10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雨城执字第221号)等生效法律文件,直接办理了陈明章位于雨城区中大街99号9号住宅用房(房屋建筑面积48.88平方米、土地分摊面积9.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由于相关当事人拒不并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公告废止于2000年7月26日颁发的陈明章《国有土地使用证》(雅国用[2000]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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