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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2-07-12 17:4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断规范和提升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水平,充分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档案政府信息的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及2012年6月25日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电视电话会精神,现就进      一步加强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落实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科室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研究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主动将应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需向社会公开的,要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我局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对不按要求该公开的不公开、该答复的不答复或公开不该公开的内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切实落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内容
根据《四川省档案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拟定了《雅安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附件1)和《雅安市档案局(馆)政务公开内容目录》(附件2),今后各科室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都必须按这个目录归类和操作。
三、切实遵守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信息形成单位要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信息主动公开:
(一)在发文稿纸上和信息审签时设“政务公开意见”栏,信息形成单位按照以下几种情况提出拟公开信息:
1、各科室拟制公文时提出拟公开信息,明确向社会公开的各类文件。
2、各科室在编发工作信息,或制作、获取非公文类信息时,提出拟公开信息。
3、信息公开后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更新信息。
(二)信息形成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1、属于国家秘密的严禁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3、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局保密工作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三)信息形成单位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有关领导批准:
1、一般性信息可由信息形成单位负责人初审,报分管领导核准后公开。
2、重要信息、重大突发性事件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开。
(四)对拟公开信息进行校对核准。
(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经批准公开后的信息在规定期限内,由办公室送局现行文件利用科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六)信息形成单位对公开信息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以适当方式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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