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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2-06-26 17:5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1号)精神,扎实推进雅安解放思想,开放奋进,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积极利用外来资金,充分调动市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雅安市招商引资活动。对成功引进优秀招商项目的引荐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引荐人是指非因自身工作职责要求,通过介绍、推荐、沟通等途径,向项目投资方及雅安市行政辖区内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双方建立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三条 引进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或第一期项目建成投产后),对项目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雅安市建设国际化区域性生态城市的战略目标,符合雅安市产业发展方向,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上档升级,从市外引进在雅安市内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只能选择一个奖励条款和申请一次奖励,不得多条款选择和重复申报。
第三章 奖励标准办法
第六条 引进生产性项目,以企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奖励。对于引进高新技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雅安市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内的(含3亿元),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2.5‰计算奖励;超过3亿元的,超过部分按1.5‰计算奖励,但最高奖励限额为500万元。投资企业属世界500强的,对引荐人除按上述办法计算奖励外,再追加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引进现代农业综合性开发企业,投资以生态效益为核心的品牌农业、休闲农业的;投资都市型农业、设施农业、外向型农业的;投资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产品交易市场、农副产品深加工的,奖励标准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引进现代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和大型旅游景区建设项目、高档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商场和旅游国际餐饮接待点及旅行社项目的,奖励标准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引进现代商贸和物流项目,按其规模和知名度给予奖励。对于引进国内外物流100强企业,对雅安商贸物流发展有引领带动作用的,给予引荐人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引进教育项目,按其知名度和规模给予奖励。对于引进国际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在雅投资办学的,给予引荐人5万元奖励;对于引进国内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在雅投资办学的,给予引荐人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金融机构,按其知名度和规模给予奖励。对于引进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下同)的,给予引荐人10万元奖励;对于引进国内知名金融机构(不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给予引荐人5万元奖励。
对于引进国内外保险公司,在雅安市有保险投资业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给予引荐人5万元奖励。只办理保费收取和理赔业务的不予奖励。
对于引进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的,给予引荐人3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其知名度、规模和业务辐射范围给予奖励。对于引进国际知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人才服务中心、会展服务机构等,下同)的,给予引荐人5万元奖励;对于引进国内知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引荐人3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引进企业总部项目,按其知名度、规模和对雅安税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于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包括区域总部、结算中心、采购中心、运营中心、数据信息中心等,下同)的,给予引荐人15万元奖励;对于引进国内知名企业总部(国内企业500强或行业100强)的,给予引荐人10万元奖励;对于引进省内知名企业总部的,给予引荐人8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引进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研发机构(包括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认证中心等,下同),在雅单设或与本地企事业单位合作成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引荐人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于引进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引荐人8万元、5万元奖励。
本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奖励的币种均按人民币计算。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支付奖励资金。雅安市政府每年从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按1.5%的比例提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并设立雅安市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用于市本级财政受益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一)引荐人资格申报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在招商项目协议签订后,项目引荐人凭以下材料及时到项目所属招商部门领取并填写《雅安市招商项目引荐人资格申报登记表》(附件1),办理引荐人资格申报备案登记:
1.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2.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
3.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荐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荐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引荐人资格申报登记备案后,引荐人及项目单位每个月要及时向项目所属招商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便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二)奖励资金申请登记及引荐人资格审定。凡招商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要求和完善了引荐人资格申报登记的,引荐人按以下步骤办理。
1.引荐人到项目所属招商部门领取《雅安市招商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按照表中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2.引荐人将《雅安市招商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和《雅安市招商项目引荐人资格申报登记表》一并报项目所属招商部门,由其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引荐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三)招商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在每年3月底以前,凡已经完成本条款(一)、(二)项奖励资金申请程序的引荐人,须提供以下材料向雅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招商引资奖励。
1.雅安市招商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雅安市招商项目引荐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7.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以批准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试生产验收报告为准);
8.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
10.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奖励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十七条  奖励由雅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
第十八条 奖励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审核。雅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专家组负责对引荐人申请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每年5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分类、复核,并对项目进行预认定,并附上审核意见后报送雅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二)项目公示。雅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后,将拟奖励的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名称、奖励金额、引荐人等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三)认定。雅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奖励兑付。经确认无异议的招商项目,由雅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兑付奖励。
(五)个人所得奖励按有关规定应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使用、拨付情况和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实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更正,并上缴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引荐人或项目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雅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追回已划拨的奖励资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引进项目实际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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