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川民再终字第1号),我局拟将位于顺河街20号2层8号附2号住宅用房(11.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给吴学华,若对上述权利有异议者,请于该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建新路152号)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布的权益有效,我局将准予登记注册。
联系电话:0835-2222296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