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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芦山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通知

来源:芦山县委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2-04-13 15: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我省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全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和《芦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文件要求,为及时处置我县公共突发事件,提高我县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芦山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人员
指 挥 长:王 华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 漆家华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邹克灵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刘焰波 县政府副县长
高体强 县政府副县长
李锦钢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罗 勇 县人武部部长
成   员:兰 军 县委办公室主任
尹 清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任
柳 宇 县发经局局长
朱文华 县教育局局长
王文康 县财政局局长
程晓斌 县安监局局长
罗汉东 县民政局局长
余万俊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卫利强 县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局长
舒亚宁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曹 健  县水务局局长
李 涛 县林业局局长
杨宗才 县卫生局局长
龚云峰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陈中献 县文新广局局长
朱桂良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朱宗泽 县气象局局长
刘 全 县防震减灾局局长
高光强 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竹朝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 航 县武警中队队长
周海尚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黄廷彬 芦山电力公司经理
周 方 芦山电信分公司经理
杨 刚 芦山移动分公司经理
韩 燕 芦山联通分公司经理
姜 平 飞仙关镇镇长
徐开平 芦阳镇镇长
崔 夏 思延乡乡长
李 强 清仁乡乡长
宋 政 双石镇镇长
高世华 龙门乡乡长
刘林奇 宝盛乡乡长
刘 畅 大川镇镇长
胡 磊 太平镇副镇长
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应急办,由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尹清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高光强、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周海尚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主要职责
1.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火灾事故、洪涝灾害、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爆炸、群众遇险等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其他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2.建立健全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与有关部门和行业单位间的应急救援联勤、联训、联战工作机制,组织应急救援联合训练、演练,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及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的管理、储存。
3.为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治安、医疗卫生、通信、优先交通运输、食宿及其它保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实施。
4.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符合全县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实地联合演练。
5.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常态管理。
6.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二)成员单位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对事故人实施控制。
县安监局:根据现场处置需要,提供相应的处置决策资料,必要时联系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行动,联系有关专家到场检测评估,并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县财政局:负责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为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医疗卫生、食宿及其它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实施。
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救援人员的伤残优抚及事故善后安抚工作。
县规建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调集挖土机、起重机等大型救援设备配合救援行动,联系有关专家到场检测评估。
县卫生局:负责现场急救和受伤人员医疗救治。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灾情、险情开展应急监测,并提出相应的处置、防治措施,必要时联系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援行动。
县林业局:当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在林区对扑救援人员的引导,提供林区分布信息,提供扑救森林火灾装备。
县环保局:负责对灾害事故现场、周边、下风方向进行空气、土壤、水质等进行检测,提出次生污染防治办法。
县水务局:负责抗洪抢险装备物资储备,必要时调集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参与救援行动。
县武警中队:负责现场重点部位、物资设备看守,防止人员破坏现场、哄抢物资等,必要时组织力量参与救援行动。
县人武部:根据现场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参与救援行动。
县电力公司:负责灾害事故现场应急供电和局部断电等抢险救援任务。
三、应急救援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启动条件
若发生灾害或事故,根据破坏的程度和具体情况,经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出动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或县辖区以外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经上级政府调用或灾害发生地政府申请,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批准,可以派出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二)启动程序
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指挥部决定派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实施紧急救援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办公室,办公室立即按照领导要求,召集救援大队相关成员单位,迅速集结好队伍和装备,宣布救援任务,赶赴灾害或事故现场实施紧急救援。
 
 
 
 
一二年三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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