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无论原建设和征地经费来源如何,均属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二、搬入新建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的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签证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工作;对原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一律不准擅自出租、转让、置换、拆除以及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事项,并做好管护工作。
三、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至今未办理国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务必于2012年2月28日前办理“两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