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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芦山县委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2-04-13 15:3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无论原建设和征地经费来源如何,均属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二、搬入新建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的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签证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工作;对原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一律不准擅自出租、转让、置换、拆除以及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事项,并做好管护工作。
三、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至今未办理国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务必于2012年2月28日前办理“两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四、单位房地产有出租、闲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做好清理登记造册和资产移交准备工作。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对照本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工作,使通知要求落到实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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