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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芦山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芦山县委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2-04-13 15: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为组织实施好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2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二年三月二十八


芦山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是指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其目的是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建立多方投入、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筹补结合,群众受益、注重实效,规范管理、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芦山县行政区划内的村级组织,包括有农村人口的社区。
 
第二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是:主要是村内的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即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村级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村民一事一议的范围原则上为行政建制村,对部分村民受益的也可以适当缩小议事范围;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可以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
第六条 从2011年起,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筹劳每个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每个标准工日工价不得超过50元。
第七条   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结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按规定程序报县项目办审批后,可一次议事,按照规定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两年的资金,但第二年不得再筹。
第八条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捐资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要与现有支农项目的政策相衔接,以防止重复补助和遗漏。超过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三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操作程序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由县农业局牵头,由县委农工办、县发经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扶贫移民局、规建和住房保障局、监察局等组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项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内(以下简称“项目办”),乡镇严格把关,村委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村为建设主体,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化管理。奖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年初制定一事一议项目规划,建立一事一议项目库并报县项目办审核备案。
(二)村民委员会根据大多数群众意愿,召开村两委会,以村委会名义拟定项目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建设项目内容、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等并附拟建项目地点实地照片。
(三)村民委员会将拟建项目方案在公开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并以书面资料形式告知村民,广泛征求意见,并做好记录备查。
(四)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当年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和筹资筹劳标准。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五)村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必须邀请乡镇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村上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要分别在会议记录和项目方案上签字。
(六)村委会将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申请表和一事一议会议记录、筹资清册、项目公示情况表等一式四份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七)县农民负担监督部门负责对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程序、筹资筹劳标准、是否举债兴办项目等进行复查审核;县农业局牵头,召集项目办成员单位,即:县委农工办、县发经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规建和住房保障局、扶贫和移民局等单位,对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预算进行审查。
(八)县项目办召开会议,对通过复查审核和可行性论证的奖补项目进行审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县政府审批,由县政府审批后向各乡镇下达建设任务和奖补计划。将审批后的《芦山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返回乡、村各1份,县项目办、发经局各留存1份。
(九)村委会接到批复后,在公示栏公示不少于7天。
(十)村委会将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资等资金足额存入乡镇财政所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指导村对项目实施招投标,村在签定项目承包合同书后,及时组织施工。
(十二)县发经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对项目投资、筹资和决算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项目按照村级自查、乡级初查,县级检查的方式对竣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规划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优先支持以村内道路硬化、人畜饮水为主要内容,群众受益面广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村民积极性高,主动要求筹资筹劳、社会捐赠赞助的一事一议项目;优先支持村级领导班子得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村规民约完善的村和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经项目办复审验收合格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由项目分年度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属村级集体资产,由实施项目的议事主体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财政奖补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要在财政奖补基础上,建立部门定点帮扶制度,倡导社会各界积极捐赠赞助,鼓励和支持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我发展和自我建设的能力,努力形成农民筹资筹劳、政府奖补、部门扶持、社会捐赠和村组自筹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核算,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事前预拨和清算制。县财政可按项目进度预拨资金,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保障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报账兑付、结算。中央和省、市财政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与各乡镇财政所按年度进行统一清算。
资金拨付按批准的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总额的30%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在工程项目完工前拨资金不超过工程款的80%,项目验收合格后留10%的质量保证金(质保金一年)。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报账制,直接用于项目建设,资金由县财政按照奖补标准,根据各乡镇一事一议项目筹资情况,将奖补资金分项目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乡镇财政所分村报账。
第十八条 安排到项目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权属议事主体,即实施项目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原则上必须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提出意见后由乡镇财政所予以拨付。
第十九条 乡镇财政所要以村(具体项目)为单位分账核算,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档案。村民委员会要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要加强审计监督,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停止该乡镇下一年度申报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级组织采用造假、欺骗等手段编报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和举债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缴收回奖补资金外,五年内不再对其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县项目办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跟踪问效,创新管理方式,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奖补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阳光操作,坚持“一公开两公示”,全面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监督。“一公开”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关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奖补方案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工作分工、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两公示”是:拟报县项目办批准立项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上报前由村委会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包括:议事主体、项目内容、工程概算、施工期限、村民筹资筹劳数额、社会捐赠、乡村投入和财政奖补资金安排情况等;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将财政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予以公示,经公示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方可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对乡镇分年度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的标准是:领导重视,组织周密,制度健全,措施有力,奖补项目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奖补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效果明显,群众满意;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村民小组,基本做到项目实施符合规划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经考核验收和清算,县预拨到乡镇的年度奖补资金,当年尚未安排到项目的,相应扣减次年的奖补资金。违反政策和规定安排使用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财政奖补工作成效显著的,将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项目办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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