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已依据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雨城民初字第1155号)、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雅民终字第77号)生效法律文件,直接办理了叶文康位于雨城区西门南路29号27幢3单元1楼2号住宅用房(房屋建筑面积107.6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由于叶文康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公告废止我局于2010年6月12日颁发的叶文康《国有土地使用证》(雅市国用[2010]28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