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已依据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雨城执字第1414号)、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雅民终字第575号)生效法律文件,直接办理了曾勇位于雨城区沙湾路185号“川航雅郡”3栋3单元3层10号住宅用房(房屋建筑面积106.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由于曾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公告废止我局于2010年9月15日颁发的曾勇《国有土地使用证》(雅市国用[2010]29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