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2〕2号)的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雨城区、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每月880元(每日40.5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雨城区、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每小时9.3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以上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